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保单生效前未愈疾病、视力矫正、变性手术、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牙齿美白矫形保健修复、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定额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