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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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符合合同约定的集料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我们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我们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 | 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我们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精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或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九、被保险人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十、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投保前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牙齿美白矫形保健修复、视力矫正、变性手术、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或矫形、产检、妊娠怀孕流产、绝育、不孕不育治疗、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部分、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主险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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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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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急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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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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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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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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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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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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