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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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保险金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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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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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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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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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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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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