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含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八、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约定的不承担的责任事项、牙齿保健修复和美容、视力矫正、变性手术、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和矫形、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诊疗、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日额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