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两部分,其中基本责任必须投保,可选责任可以选择投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烧伤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本公司不承担该项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骨折,本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不同部位,本公司按照骨折发生部位分别给付骨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发生在同一部位,不论该部位发生一处或者多处骨折,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骨折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骨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骨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6.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但因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由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转院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转院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残疾保险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Ⅲ度烧伤 | 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因在180天内因意外导致身故,若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不满十八周岁,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殊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骨折,我们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 |
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含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含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护送转院后发生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由我们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应当符合《保险法》相关要求。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或Ⅲ度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三)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骨折;
(四)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骨折。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紧急救援或转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紧急救援或转院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Ⅲ度烧伤 | 约定保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可选)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
可选 | 意外骨折 | 约定保额×该骨折部位及程度给付比例 |
意外门诊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意外住院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意外住院补偿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紧急救援及转院 | 实际费用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投保前已有骨折;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