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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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本合同已交保费+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合同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