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20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满期金 本合同已交保费+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合同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35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