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
一、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
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定期年金 |
约定金额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每年领取一次) |
普通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 |
保证领取十年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若未领满十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保证领取十年增额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每年递增5%领取一次,若未领满十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定期确定年金 |
约定金额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每年领取一次) |
保本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若身故时已领取年金小于已交保费,则领取已交保费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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