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若在观察期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高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
手术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医疗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特定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因病接受本合同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或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40%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身故或高度残疾 | 基本保额 | |
手术费用 | 基本保额×5% | |
髋骨骨折费用 | 基本保额×5% |
注:此产品特定癌症观察期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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