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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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有效保险金额 |
张先生,30岁,投保中国人寿的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缴费期为20年,年缴保费是2833.33元,保障期限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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