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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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
身故保险金 | 1.自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自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我们按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 | 年领 | 基本保额×10% |
月领 | 基本保额×10%×0.084 | |
身故 | 养老金领取前 | 6倍基本保额 |
养老金领取后至105周岁 |
约定金额-已领取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