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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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三年和五年二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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