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10/20年,至60周岁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10年或20年可选,保障由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最高身价为8倍基本保额,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观察期1年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观察期1年内身故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 8倍基本保额
满期金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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