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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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 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和五年二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