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月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并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收取的风险保障费。
三、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的,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全残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关爱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关爱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关爱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标准按照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定期确定年金”方式执行。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养老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养老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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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我们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180天内导致身故的,我除按还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月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并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收取的风险保障费。 |
养老保险金 | 到领取年龄,我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的,可以选一次性或转换为关爱年金领取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领取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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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风险保障费 (养老年金领取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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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领取日前) |
转换为关爱年金领取 |
约定金额 (养老年金领取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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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定期年金 |
约定金额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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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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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领取十年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若未领满十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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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领取十年增额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每年递增5%领取一次,若未领满十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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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确定年金 |
约定金额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每年领取一次,若约定期限未领满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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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若身故时已领取年金小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则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未遵医嘱;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等高风险职业;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