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符合向商业银行贷款的人员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与贷款合同期间相同,保障因疾病导致的身故和高度残疾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高残,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向贷款人贷款、贷款期限届满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被保险人和贷款人签订的个人消费信贷合同期间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保险金额的20%)

高度残疾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保险金额的2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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