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
个人
投保范围
≤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70周岁以下均可投保,范围广,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伤残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疾病、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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