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团体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期间一年,按工资及伤残等级的不同范围给付不同等级的工伤补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工伤补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不含百分之三百),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二、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不含百分之六十),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三、本人工资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三百(含百分之三百)之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工伤补助金 若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工伤补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被保险人人数不低于五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工伤补助金 约定金额×给付倍数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未遵医嘱;投保前所患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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