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和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检查费: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检查费的70%给付,但对每项检查费给付不能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10%。
三、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不能超过人民币10元,且累计给付日数不能超过四十日。
四、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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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若在90天观察其后,在含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包括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手术费、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 |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七、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部分;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和手续费 | (实际费用-1000元)×约定比例 |
检查费 |
实际费用×70% (每项检查费最高可领取300元) |
住院床位费 |
约定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最高可领取10元)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性病;患先天性疾病等;当地医疗保险等已经补偿部分;在香港、澳门、台湾或中国境外支付的医疗费用;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 1 年,一次性交费2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