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范围包括意外医疗、伤残、下落不明法院宣告死亡及身故等,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费用及伤残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五、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身故后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六、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含二级以上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丧葬保险金 因意外身故后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我们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一百八十日,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且不适合旅行的;

 

十三、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诊疗;

 

十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五、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七、被保险人乘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或急性病医疗费用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 约定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已患有疾病且不适合旅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分娩、流产、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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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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