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乘坐民航飞机出行者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旅客身份购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者以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因发生意外在含二级以上的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乘坐民航飞机出行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

(最高可领取保险金额的1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精神和行为障碍;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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