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期间为一年,保障包含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由意外引起的伤残及身故,按比例给付伤残金,还可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第1或者第2项约定给付保险金。

 

几名附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本公司将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保险金 若因职务行为导致直系亲属遭受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担任其他行政、经理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本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附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附带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附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附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附带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附带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约定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牙齿修复和保健等;精神和行为障碍;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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