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学校规定的场所内学习或教授汽车驾驶技术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不再承担此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当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2.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不再承担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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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在含二级以上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当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一、在驾驶学校学习驾驶汽车的学习驾驶员(以下简称学员)及驾驶学校的汽车教练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学员驾驶非教练用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等;
十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十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洗牙、洁齿等;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