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75周岁以下中国国籍公民或非公民均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由意外伤害和急性病导致的身故、伤残及烧伤,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急性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约定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Ⅲ度烧伤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Ⅲ度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拥有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的非中国国籍公民,年龄在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从事职业的、有报酬的或有奖金的运动(桥牌、象棋、围棋等静态比赛除外),或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及药物过敏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十二、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Ⅲ度烧伤 约定保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急性病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急性病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分娩、妊娠、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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