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或者第三项约定给付保险金。
几名附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本公司将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本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
三、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 约定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