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合同约定医院初次确诊患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称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是指原发性肝癌、原发性胃癌、原发性结肠癌、原发性胰腺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合同约定医院初次确诊患特定良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付特定良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称特定良性肿瘤,是指肝血管瘤、肝细胞腺瘤、胆囊息肉、肾腺瘤。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合同约定医院初次确诊患特定良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初次对所患该特定良性肿瘤实施了手术切除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初次患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称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是指原发性肝癌、原发性胃癌、原发性结肠癌、原发性胰腺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
特定良性肿瘤保险金 | 若初次患特定良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付特定良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称特定良性肿瘤,是指肝血管瘤、肝细胞腺瘤、胆囊息肉、肾腺瘤。 |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特定良性肿瘤或对特定良性肿瘤进行手术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所指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或特定良性肿瘤;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或特定良性肿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特定良性肿瘤以外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和特定良性肿瘤以外的疾病;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或特定良性肿瘤;吸食毒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