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 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照该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规定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本合同已交保费+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本合同已交保费+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