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
个人
投保范围
≤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为计划生育家庭而开发设计的,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可以增强计划生育家庭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用性强。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发生意外,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每次意外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七)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谁能保
≤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比例
意外身故
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已领取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斗殴、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和行为障碍、违法乱纪等行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流产分娩等并发症、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私自使用药物、牙齿保健和修复、在境外诊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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