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爱心护理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25-65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为5年,期限短,达到领取护理金条件时即领取保险金额作为护理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护理保险金 达到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国寿爱心两全保险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25-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护理金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未遵医嘱;患先天性疾病等;精神和行为障碍;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爱心护理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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