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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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一、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因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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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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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期间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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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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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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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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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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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洪水、泥石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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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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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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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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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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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选择一次性交费350元,基本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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