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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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某施工企业承接了某大型写字楼的内部装修工程,为了保证在施工期间其施工人员有更好的保险保障,故向我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保监会的规定,未成年的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总和、身故时所有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恐怖袭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