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短期交费:交费期短,轻松灵活,可选择3年和5年。
快速返还:生存每满一年领取一笔生存金。
高额保障:特别设计高倍保障,轻松抵御意外风险。
满期返还:生存至保险期满,给付一笔满期金。
坐享分红:专家理财,享受分红投资收益。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开始的年生效对应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5%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下列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四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下列约定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1.5%×(保险期间(年数)-1)>
一、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六、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5% |
身故保险金 | (1)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额双倍赔付。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搭乘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额三倍赔付。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搭乘民航班机发生意外导致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保险金给付额的五倍赔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1.5%×(保险期间(年数)-1)> |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5万元,5年交,保险期间15年,基本保额为54,815元,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开始的年生效对应日二十四时止,张先生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4,111.13元。
二、身故保险金
若张先生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张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身故保障最高为274,075元。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最高548,150元。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按照上述保险责任第四款,若张先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最高保障为822,225元。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按照上述保险责任第五款,若张先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最高保障为1,370,375元。
六、满期保险金
张先生生存至45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216,519.25元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利益演示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和五年两种。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1.5%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2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1-1.5%×(保险期间-1)]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5万元,5年交,保险期间15年,基本保额为54,81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