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一份投入 五项关爱
一份投入即可享有40种重大疾病保障、高额意外保障、养老保障、教育保障以及万能账户五项关爱,让您享有更加自在的人生。
三倍重疾 关爱健康
附加重疾险保障4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快速返还 教育养老
瑞鑫两全(2013)为分红保险,其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快速返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经客户同意进入金账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灵活支取,满足客户教育金、养老金等各项需求。
高额保障 体现身价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万能终身 资产保全
金账户万能险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若客户同意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自动转入该账户,可以轻松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资产保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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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18周岁前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2)18周岁后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若是搭乘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双倍赔付60万元;若是搭乘民航飞机发生意外,我们三倍赔付90万元。 |
生存保险金 |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3000元。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6000元。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
分享红利 |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
张先生30岁,为本人投保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年交27200元保险费,10年交费,其中瑞鑫两全(2013)、附加重疾险、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客户与本公司约定瑞鑫两全(2013)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作为金账户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其保险收益如表格演示:
风险提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 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主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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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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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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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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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满3年 未满60周岁 |
3%基本保额
(年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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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未满85周岁 |
6%基本保额
(年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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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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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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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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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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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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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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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300%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105%已交保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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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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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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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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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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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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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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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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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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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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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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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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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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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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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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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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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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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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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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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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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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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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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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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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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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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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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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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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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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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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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因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精神和行为障碍、违法乱纪等行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年交保费272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额10万元,保至85周岁。并约定瑞鑫两全(2013)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作为金账户的保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