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增值稳健,年年享受分红——回报高
复利计息,三倍意外保障——保障全
保单借款,方便资金周转——借款灵
缴费灵活,投资期限自选——保期活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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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障 | 一次交清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
分期交付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 |
疾病身故保障 |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 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分期交付保险费) | ||
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 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分期交付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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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一次性交清)或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赔偿金: 趸交(一次性交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分享红利 |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
金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6年保险期间,3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590元。金先生可获得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
如果金先生
一年后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590×已交费年数
一年内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000元
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31770×已交费年数
鸿富收益
生存至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31770元
红利分配以年复利方式累积。
保险利益演示图
投保年龄:30岁 保险期间:45年 保险费:50,000元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范围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合同复效起180天内因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周岁的金先生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3年,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额10590元,保障6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