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全面呵护,安心之选;
重疾保障,健康无忧;
期满给付,资产保全;
周年红利,分红添彩。
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一次性交清)或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赔偿金: 趸交(一次性交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分享红利 |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身的将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低风险投资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福康双禧保障计划,选择9年保险期间,一次性交纳保费50500元。金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如果金先生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罹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获健康保险金17400元。
如果金先生不幸于一年内因病身故,可获生命保障金50000元,
一年后因病身故,获生命保障金57550元,
因意外伤害身故,获生命保障金172650元。
若金先生健康生存至其39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金额5755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
注释:
1. 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红利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 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 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组合计划。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清或三年分期交付。选择三年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三周岁。
保险期间
分6年和9年两种,可任选其一。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合同复效起180天内因疾病、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康双禧保障计划,保险期间9年,一次性交纳保费50500元,重疾保险金17400元,一年内疾病身故保险金50000元,一年后疾病身故保险金5755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72650元,满期金57550加累计红利。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