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终止。 |
张先生,30周岁时投保10万元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200元。其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30周岁,投保10万国寿鸿祥保险,10年交费,年交6,200元。
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能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一次性交清)、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四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周岁时投保10万元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200元,保险期间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