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教育储备,未雨绸缪;
教育储备,实现理想;
专家理财,机构运作;
红利累计,复利生息;
高额保障,双重关爱;
交费灵活,更多选择。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小孩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时,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立业保险金 | 小孩年满二十二周岁时,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身故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18周岁 |
保险金额×25% (领取一次) |
19至21周岁 |
保险金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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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金 |
保险金额×30% (22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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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1.5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王先生(30 岁)为0岁宝宝投保了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3870元,保险期间至22周岁,一次性交费10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