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6年
投保年限
60周岁以下皆可投保,保险期间16年,每两周年领取一次基本保额的20%,满期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保障因意外和疾病导致的身故,还可享受公司分红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广:老少皆可投保。


人性关爱浓: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20%的关爱金。


人身有保障:幸福生活两全保障。


红利领取灵活:可现金领取,可累积生息,多重选择乐享财富收益。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金100000元。
关爱金 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两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关爱金。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张先生,30周岁,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000元。张先生最多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贴心关怀的满期保险金

100000元

超越以往的领先关爱金

17984元

彰显价值的尊贵保障金

疾病生病保障:所交保费数(两年内)

11240×已交费年数(两年后)

意外生命保障:33720×已交费年数

注释: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红利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而决定。

2、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年交

 

交费期间


十年

 

保险期间


十六年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

(保单生效起2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3
关爱金

基本保额 ×20%

每2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多少钱

张先生,30周岁,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费10000元,保险金额为11240元,保险期间16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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