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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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职人员的配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
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高度残疾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