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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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仍健在,可一次性获得可观的祝寿金,安享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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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
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六十周岁起至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给付5,000元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
张先生,30岁时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3,100元,保额10万元,60岁开始领取。其保险利益如下:
自六十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给付5,000元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一次性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保险金额×5% (含79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2倍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2倍保险金额 |
张先生,30岁时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3,100元,保额10万元,60岁开始领取,保险期间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