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现代女性,职场上争奇斗艳,生活中倾情创造。女儿、女友、妻子、母亲,您人生的每一个角色都需要健康来孕育精彩。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针对威胁女性健康的重大疾病、特殊手术提供保障,让您的生活更独立、更安全。
产品特色
高残、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维持您家人的正常生活,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医疗保险金
一旦患有合同指定癌症之一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一旦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接受指定手术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患骨质疏松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疾病(1 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先兆子痫及子痫) 5% 2 宫外孕 5% 3 良性葡萄胎 5% 4 恶性葡萄胎 10% 5 绒毛膜癌 20%)时,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障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了解详细
保障 | 身故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身体高度残疾 | 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特定癌症之一 | 癌症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0% (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系统性红斑狼疮 |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 (给付以一次为限) | |
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合同规定手术 | 手术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同一手术位置接受合同规定手术,给付以一次为限) | |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确诊患骨质疏松症 |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给付以一次为限) | |
怀孕期间确诊患特定疾病 | 按比例支付医疗保险金 | |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 | 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赔付30万元。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赔付30万元。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一旦患有合同指定癌症之一时,我们按基本保额30万元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12万元。 |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 一旦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6万元。 |
手术医疗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接受指定手术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1.5万元。 |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患骨质疏松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1.5万元。 |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小孩在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4.5万元。 |
附带被保人身故保险金 | 若小孩在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 |
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怀孕期间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疾病(1 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先兆子痫及子痫) 5% 2 宫外孕 5% 3 良性葡萄胎 5% 4 恶性葡萄胎 10% 5 绒毛膜癌 20%)时,我们按一定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
张小姐:28岁 投保金额:30万 交费方式:20年 首期保费:4800元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特定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因病接受本合同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或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胎儿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结婚生育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而生育的;
四、“附带被保险人”于六周岁以后始经诊断确定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的。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保险期间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则自其出生并生存七日后至满六周岁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40%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身故或高度残疾 | 基本保额 |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
手术费用 | 基本保额×5% | |
髋骨骨折费用 | 基本保额×5% | |
怀孕期疾病费用 | 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 |
附带被保险人特定先天性疾病 | 基本保额×15% | |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 | 基本保额×10% |
注:此产品特定癌症的观察期为180天
张小姐28岁投保了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保险金额30万,交费方式20年,首期保费4800元,保险期间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