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计划
产品简介
储蓄健康,终身无忧 中国人寿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计划将终身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合而为一,提供能够终身住院补贴的同时,还提供身故保险金,让你和家人的明天更有保障。
产品特色
----每日住院津贴=终身寿险基本保额/2000
----住院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康复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护理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重症监护保险金:(实际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x 2
----重大手术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x 100
----身故保险金:有效保险金额=终身寿险基本保额-住院保险金、康复保险金、护理保险金、重症监护保险金、重大手术保险金累计已领取的保险金额
保障 | 每日住院津贴 | 终身寿险基本保额/2000 |
住院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 |
康复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2) | (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 |
护理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 |
重症监护保险金 | (实际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x 2 | |
重大手术保险金 |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x 100 | |
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终身寿险基本保额-住院保险金、康复保险金、护理保险金、重症监护保险金、重大手术保险金累计已领取的保险金额 |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
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 按照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二日后的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保险金。 |
重症监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住入重 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在重症监护病房日数减去二日后的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 金额的二倍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 |
重大手术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手术之 一,本公司按照一百日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但每种重大手术保险金只 给付一次。 |
护理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开始,在发生保险责 任第一款的同时,本公司按照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护理保险 金。 |
康复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开始,在发生保险责 任第一款的同时,本公司按照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康复保险 金。 |
王先生,男,30周岁,投保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及长期健康线,选择保额10万元,20年缴费,年交保费3355元,20年共交67100元。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或接受重大手术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二、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先天畸形、先天缺陷、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
十、怀孕或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十一、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矫治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十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或静养、生活护理、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三、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
十四、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正手术或整形手术;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范围
6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年交、月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不得超过60周岁。
主险-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有效保险金额 |
附加险-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2)×住院日补贴 (65周岁前最高补贴30天,65周岁后最高补贴100天) |
康复金 |
(实际住院天数-2)×住院日补贴 (65周岁起发生疾病或意外住院可领取,最高补贴100天) |
护理金 |
(实际住院天数-2)×住院日补贴 (65周岁起发生疾病或意外住院可领取,最高补贴100天)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2)×住院日补贴×2 (65周岁前最高补贴30天,65周岁后最高补贴100天) |
重大手术补贴 | 住院日补贴×100天 |
注:此计划为医疗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合同生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怀孕、流产、分娩等;牙科治疗、安装假眼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等;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等;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等;合同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男,30周岁,投保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及长期健康线,选择保额10万元,20年缴费,年交保费3355元,20年共交671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