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三金呵护: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人生提供周全保障。
定期返还:生存至每三周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返还收入。
分享红利: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
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3周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9%的生存金9000元。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15万元,合同终止。 |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鑫两全分红险,选择10年交费,基本保额为10万元,每年交费2072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3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9000元。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15万元,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一次性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9% (每3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基本保额×200%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15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鑫两全分红险,选择10年交费,基本保额为10万元,每年交费20720元,保险期间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