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未成年身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成年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保费、身故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给付比例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有所调整,最高可达160%。 |
全残保险金 |
未成年全残: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成年全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保费、全残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全残给付比例同样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调整,最高可达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