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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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给付条件: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生效对应日,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给付期间:十五年期合同自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后开始给付,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止;二十年期合同自生效满十五个保单年度后开始给付,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160%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
特定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外给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外给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外给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倍。 |
满期保险金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