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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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扣除社保报销部分和100元免赔额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100%报销(未经社保按60%报销),每份报销限额2000元,10份限额2万。 |
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住院治疗的,对被保人在住院治疗结束次日起九十日内(含住院结束当日)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康复科产生的合理康复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报销部分和100元免赔额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100%报销(未经社保按60%报销),每份报销限额2000元,10份限额2万。 |
救护车使用费补偿 |
被保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120用车费)可以报销,投保一份报销500元,投保两份报销1000元,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