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保障内容 |
1.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8周岁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①合同所交保险费×身故给付比例;②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①合同所交保险费×身故给付比例;②合同身故保险金额;③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①18-41周岁,给付比例为160%;②41-61周岁,给付比例为140%;③年满61周岁起,身故给付比例为120%。 2.豁免保险费
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