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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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年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年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6%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