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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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未满18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已满18周岁: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已满18周岁: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x对应比例或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比例:40周岁及以下: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