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
1、满期能返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可以选择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2023版),这样后面到了,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
2、保障内容丰富
除了基本的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还有可选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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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现金价值。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 |
轻度疾病保障(40种):额外给付20%基本保险金额,1次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 |
特定疾病保障(20种):额外给付50%基本保险金额,1次为限. |
投保范围: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10、20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