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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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教育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5%给付教育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45%给付教育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70%给付教育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教育金。 |
继续深造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深造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给付深造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深造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80%给付深造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深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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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与深造金;
2.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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